2017-02-27 16:18
一、引言
知识型企业(姚诗煌,1997),有人称之为后现代式企业(张曙光,1996),也有人泛指高科技企业(张维迎,1996)。这一概念是伴随着知识经济概念的提出而提出的,而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无关。如果我们把知识经济定义为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基础上的经济形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6),与此相对应,我们就可以把知识型企业解释为,以知识经济为前提,从事知识和信息型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按照现代企业理论,企业是市场里的企业,企业合约的特别之处是把它理解成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共同订立的合约。进一步说,企业合约之所以特别,来源于企业组织包含着对人力资本的利用,又由于人力资本的产权特性,使直接利用这些经济资源时无法采取用“事前全部讲清楚”的合约模式(周其仁,1996)。当然,知识型企业也是市场里的企业,它不仅符合周其仁所界定的“特别合约”的性质,而且它是一个更为特别的企业合约。
二、知识型企业中的人力资本及其产权特征
从根本上说,企业资源要素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非人力资本及其所有者为主导;一类是以人力资本及其所有者为主导。虽然,前者一定是非知识型企业,后者并非一定是知识型企业,但知识型企业一定与后者相联系。判断知识型企业是非的标准,撇开非人力资本的质量不说,不仅在于人力资本要素的存量,更为重要的是人力资本要素的质的差异。从现实的发展来看,作为知识型企业的人力资本,可能应具有如下一些特征:
第一,人力资本的高专用性。专业化经济必然引起生产要素的高度专用性。专业化经济的发展就是社会分工与企业分工相互作用的历史的动态演化过程,而且在这一过程中分工的扩展和知识的积累是相互作用的(杨小凯,1989)。专业化经济的实质是人力资本所有者知识结构的专业化,也就是人力资本所有者积累其专业知识的过程。换句话来说,或是分工引起的知识积累,或是以知识积累深化的分工,二者都是专业化经济发展带来的必然结果。威廉姆森认为,人力资本的专用性是指企业中有些人才具有的某些专门知识、技术、技巧或拥有的某些特定信息(1987),布莱尔把它叫做特型人力资本(1995)。不同的是,在知识型企业中,几乎在所有层面上工作的人都拥有这种专用性,只是专用性程度不同而已,创新者的创新能力其专用性最高。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在很大程度上产生了对非人力资本的套住效应,而并不是相反。人力资本的高专用性表现了知识的强专门性,越是专门知识,知识转换的成本就越高,因此,专用性人力资本会越来越变得更不易退出或流动。但这不是对专业化经济发展规律的违反,相反正是它的作用才强化了专用性人力资本之间合作的团队性。
第二,人力资本的特异质性。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人力资本的异质性,但对知识型企业来说,企业剩余的来源却要由人力资本的特异质性来说明。经济学家们普遍认为,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本质区别在于边际收益形态上的差异:即在非人力资本的应用过程中呈现出一种边际收益递减趋势,而人力资本则表现为一种较强的边际收益递增趋势。近年来有人认为,人力资本的边际收益递增属性并不是一个常数,而是一个变数,并由此将人力资本区别为异质型和同质型。异质型人力资本(idiosyncratichuman capital)是某个特定历史阶段中具有边际收益递增生产力形态的人力资本(丁栋虹,1999)。这一观点不仅可以解释人们为什么要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偏好于何种类型的人力资本投资,而且还可以说明,知识型企业的高利润率,快速扩张性,垄断性等特征产生的基本原因。进一步说,知识型企业的本质在于人力资本的特异质性。(1)特异质性人力资本所有者掌握的知识是超边际知识,这类知识获得的边际收益大于其边际成本;这类知识就是特异质型人力资本的知识,或者直接构成特异质型人力资本本身。(2)特异质型人力资本的存量和流量大大超过任何非知识型企业,而且它也不象以往那样集中于企业的某一类人身上,而是集中于许多人身上,或集中于由许多群体代表组成的复合体即专家集团身上。(3)特异质型人力资本主要体现在知识和技术的创新者的创新能力上,而这种创新能力在所有权明晰的情况下能够加速知识和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过程。
第三,人力资本的强显示性。在非完全资本专业化经济时期,人力资本缺乏有效的信号显示机制,一个人是否拥有异质型人力资本,作为一种私人信息(private information)无法向市场表达自己的真实能力;随着资本专业化经济的发展,人力资本投资收益的不断增加,人力资本成为人格化的知识和技术,知识和技术成为人力资本价值存量的“显示器”,人力资本作为一种私人信息开始弱化,而作为一种公共信息(Public information)开始凸现(牛德生,1999)。到完全资本专业化经济时期,一个人是否拥有特异质型人力资本,作为一种公共信息可以向市场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能力。这种强信息人力资本不仅直接表现为信息的聚集能力、信息的选择能力以及信息的处理能力,使知识和技术的创新成为现实,而且它还表现为对风险和不确定性的感知和预防性选择以及判断性决策(王开国、宗兆昌,1999),使知识和技术的创新者获得了对企业内生产、分配、经营过程的指挥和决策的权威。
第四,人力资本的可抵押性。人力资本所有者一旦进入企业,就开始了一种难以进入市场交易的资源押出:一是时间和精力的资源押出;二是未获取收益的金钱性资源押出(加护野忠男、小林孝雄,1995)。这两种情况都会因为企业外部市场的难以直接定价交易,而无法使其收回自己押出资源的预期性收益,从而成为他们自己在权力晋升征途上继续努力工作的抵押品(王开国、宗兆昌,1999),并且具有“下赌注”的性质。人力资本的可抵押性,既可以说明人力资本投资的非安全性,也可以说明人力资本的难以流动性,同时,因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在自然形态上的不可分离性,人力资本所有者也往往成为企业的“抵押品”,带有一种“人质”的特性。这一特性在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型企业中得以强化或凝固化,并由非人力资本的社会表现形式的多样化、证券化趋势和人力资本的高专用性、特异质性及其合作性加以锁定,使人力资本所有者难以逃避风险或自由退出企业,进而必须真正成为企业风险的承担者。因此这一特性客观上制约了人力资本所有者具有一种退出企业的惰性,以及承担企业生产经营风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方竹兰,1998)。
人力资本不同于非人力资本的产权特性,是它的所有权天然地属于个人,或者说它的绝对私有性质,因而对它的使用只可激励而不可压榨(周其仁,1996)。当然,这一产权特性在任何企业合约里都是普遍存在的,而知识型企业合约也概莫能外。不同的是知识型企业的人力资本这一“主动性资产”(巴泽尔,1987),因为它的上述几个特征已经取得了资源配置上的支配和控制地位,真正地发挥着主导性作用。过去经济学家们描述的,对于非人力资本的控制将导致对于人力资本的控制,离开了非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就会贬值的状况可能会成为历史。从产权关系上来看,虽然非人力资本的控制权可以转让,可以买卖,可以由别人控制,而人力资本是不能由别人直接控制的,它的直接控制权也不可能转让和买卖,但是非人力资本却不能控制人力资本,而人力资本反而可以控制非人力资本。那么以前为什么会产生对非人力资本的控制导致对人力资本的控制呢?原因是,资本一开始就是非人力资本,资本是人格化的资本,是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对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控制,是非人力资本的产权主体拥有优势产权,而人力资本的产权主体拥有的是劣势产权。产权权重不同的根本原因是对资源或生产要素的稀缺程度及对生产、消费的重要程度,由此造成生产要素或对生产要素产权的相对价格的差异(黄少安,1998)。如果站在企业历史发展的高度看一下20世纪30年代的“经理革命“,实际上不是什么因非人力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的分离引起的非人力资本所有权的弱化,而是因企业家的人力资本所有权与企业资财资本所有权的分离(周其仁,1996)引起的人力资本所有权的强化。尽管普遍来看,现在非人力资本所有权还没有丧失其优势产权地位,人力资本所有权还没有表现为优势产权,但非人力资本产权权重的下降和人力资本产权权重的提高却是事实。这一方面因为,它是企业家(经理)的人力资本价格相对提高的直接后果;另一方面因为,它与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力资本在非人力资本的影子里还扮演着关键角色相联系,换句话说,人力资本家还是非人力资本家的代理人(牛德生,1999)。在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型企业里(例如美国的微软公司),有谁还怀疑企业合约中的人力资本是优势产权,以及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优势产权地位呢?在这样一个激励性的合约里,有谁还认为人力资本产权收益率低于非人力资本产权收益率呢?
三、知识型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自从“经理革命”使得“经理式企业”出现以来,为了描述这一经济现象,伯勒——米恩斯把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分工概括成所有与控制相分离的假说。在以后的经济学家中,威尔森(Wilson)、罗斯(Ross)、梅尔里斯(Mirrless)、詹森(Jensen)、赫姆斯特姆(Holmstrom)等,进一步又把这“两权分离”情况下的股东与经理的关系看成是委托代理关系,并且在他们所发展的委托代理模型中加以处理。应该说,直到今天这一理论对以股份制为典型的现代控股企业合约仍有很强的解释力。但是,如果把它用来解释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型企业合约,可能会大打折扣,甚至是软弱无力。
回望于传统经济,前瞻于知识经济,以下假定是合乎逻辑的:(1)专业化经济内生于知识的累积过程本身,知识是知识经济的内生变量,而知识的重要性又体现在人的创新能力上,有知识的人比没有知识的人更有可能具有创新能力。因此,知识便成为检测个人创新能力的标准。(2)在知识型企业中,知识的创新成为企业生存的必要条件,创新活动则成为知识型企业的日常活动。这样,专门从事创新活动的人将从普通劳动者中分离出来,从而使得创新者成为知识型企业中最重要的人。(3)在知识型企业中,创新者是真正意义上的经营者,他承担着企业的经营风险,决定着企业的生产方向。这样,企业的经营职能和管理职能已经发生了分离,而传统意义上的经营者蜕变为单纯的管理者(洪智敏,1998)。在上述逻辑假定前提下,我们可以把知识型企业的所有参与者分为四类:创新者(经营者)、管理者、生产者以及资本所有者。创新者对“做什么及如何去做”(奈特,1921)的问题作出决策,或“发现相关的价格”(科斯,1937);管理者则执行这些决策并组织生产;生产者专门从事生产活动;资本所有者筹措资金。
在上述四类人当中,谁应成为委托人?谁应成为代理人?换句话说,委托权如何进行分配?谁最具有委托人资格?根据委托代理理论,企业无非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围绕着风险分配所作的一种契约安排,委托权的实质是承担风险,作为承担风险的回报,委托人被授予监督者的权威,这种权威使他可以在规定的限度内要求或强制代理人比在没有这种权威时工作得更多(张维迎,1996)。按照张维迎的结论——资本所有者是委托人。而无论是经营者(管理者)作为委托人,还是生产成员作为委托人,或是他们作为合伙人相互监督并分担风险,可能都是契约安排的极端选择,因为他们都是风险规避者。这里我们感兴趣的是,资本(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也不具备委托人资格。首先,让我们看一下知识型企业初始合约的两种情况:一是拥有高科技知识和创新成果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寻找到商业机会,或者倾其全部私人储蓄,或者变卖全部家产,或者到银行抵押贷款,或者其它形式的内源融资,都是自己组织生产要素,开始生产经营活动。这里,人力资本所有者本身就是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二是非人力资本(资财资本)所有者和拥有创新知识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在市场上寻找到商业机会,二者达成共识,人力资本所有者提供知识和技术成果,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提供货币资本,二者共同组织生产要素,开始生产经营活动。上述第一种情况是个人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第二种情况是合伙人共同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无论哪种情况,都无法确立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监督的权威。其次,对于高新技术进入推广成熟阶段的知识型企业来说,是首发公募股融资,还是扩股融资,都不会改变人力资本所有者——创新者作为风险承担者的地位。原因是,它是高风险企业,股东只是作为风险投资者而存在,其风险资本(ventur capital)无论投资于哪个领域,也只是对自己的投资承担风险,而不可能去承担他人投资带来的风险;也就是说,不会因为它叫“风险投贫’的名字,就会主动支持知识和技术的创新活动。进一步看,当他不能承担他人的行动所带来的风险,在他规避风险投资时,反而只会给他人造成风险而成为“风险制造者”。因此,与其说他是风险投资,不如说他是风险投机。而且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育和完善,也不过是为风险投资者的“风险资本”提供了一个进入和退出的通道罢了。
因此最根本的问题在于,知识型企业合约不同于非知识型企业合约的关键,一开始就不是非人力资本所有者被授予委托人资格。在这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从企业已经退出直接经营者的地位,或者只是作为出资者为选择投资才存在,或者只是作为债权人为获取利息而存在。由此而来的是,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企业的关系越来越弱化和间接化,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企业的关系越来越强化和直接化(方竹兰,1998)。一个重要的结论是,既然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不具备委托人资格,那么知识型企业合约的安排,只能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创新者是委托人,或者他将决策权委托给经营者,或者他“自己”拥有决策权,最理想的形态是,人力资本家本身就是经营者。因为只有在创新者本身就是经营者时,才不存在代理问题,或者说代理成本是最低的。换句话说,知识和技术创新的外部风险,主要来自于与市场不确定性有关的风险,而这只有当创新者本身就是经营者时,其风险程度才能控制在最低限度。当然,由于利己的动机和信息的不对称,也必然会出现道德风险(morality hazard)和“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因此,知识型企业的又一个关键性问题在于,创新者作为委托人要设计一种激励机制或监督机制,以诱导代理人——经营者——管理者——生产者为创新考——代表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最佳利益而行动,以控制代理人的败德行为和逆向选择行为,从而增大代理效果和减少代理费用。
上述新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就其本质而言,它是知识型企业合约的人力资本产权安排的一个制度解,人力资本产权的独立及其优势产权地位的实现,是这一合约——新委托代理关系的目标约束函数。进一步说,在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组成的合约里,风险承担的状况决定了企业产权结构(权重)的状况,企业产权结构的状况又决定了委托权的分配及其代理关系——是非人力资本家作为委托人?还是人力资本家作为委托人?是非人力资本的委托代理关系?还是人力资本的委托代理关系?继而,委托机的分配及其委托代理关系的不同,又决定了企业所有权的安排会有不同的情况。
四、知识型企业中的企业所有权安排
知识型企业合约象任何企业合约一样也是不完备的,企业合约的不完备性,不仅意味着企业所有权问题的存在,而且意味着谁拥有企业所有权是重要的(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企业所有权包括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最优的企业所有权安排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或每个参与人行动的外部效应最小化的所有权安排。其安排的原则是,按照每类成员在企业中的相对重要性和对其监督的相对难易程度,即让最重要、最难监督的成员拥有企业所有权,从而使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达到最大程度的对应(张维迎,1996)。毫无疑问,这一原则对于理解知识型企业的企业所有权安排也是适用的。如果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人没有剩余索取权,或无法真正承担风险,他就不可能有积极性作出好的决策;即使他实现了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形式上的对应,但因为他不可能真正承担风险,从而就不可能有正确的积极性实施控制权。这两种情况都违背了张维迎提出的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原则,因此这样的安排不可能是最优的。
那么在知识型企业中,谁是最重要、最难监督的人?我们先来看看非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上述可知,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只是作为出资者而存在——无论是他作为内源出资者,还是作为外源出资者——无论是作为风险投资者选择投资而存在,或者作为债权人获取利息而存在,由此而来的缺点是投资视野问题和投资分散化问题(思技恩·埃格特森,1996)。一旦这两个问题发生,直接的结果就是非人力资本所有者逐步退出企业直接经营者的地位。显然他不可能是企业中最重要的人。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人力资本所有者。知识型企业中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包括创新者(经营者)、管理者、生产者,由于创新活动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日常活动,因此,知识型企业最重要的不是管理者,而是知识和技术的创新者。创新者不仅要象孤注一掷的“赌徒”一样承担自己押出的人力资本投资的风险,而且也要承担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引致投资的风险;同时还要承担因市场不确定性所带来的其他风险等。由于知识型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决定了创新者总是握有相当的“自然控制权”,因此,保证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尽可能对应的最理想状态是创新者自己又是一个经营者。显然,这个经营者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经营者,他不仅具有经营能力,也要有创新能力,从发展角度来看他还是一个资财资本的所有者。如果把这“三位一体”意义上的经营者叫做企业家的话,那么这个企业家是专家型企业家。创新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是,创新者不一定是经营者,但经营者一定是创新者。而作为与经营者相分离的管理者成为单纯的管理者,他只负责组织生产和监督生产工人,确切地说,这个管理者只是管理生产者。这样,在知识型企业中,管理者和生产者都获得合同工资,不过为激励管理者监督被监督者的积极性,管理者可以获取较高的合同工资;而创新者和经营者分享企业剩余。因此,企业的首要问题是要设计一种机制,在这种机制下有创新能力的人能够被选为创新者(洪智敏,1998),而既有创新能力又有经营能力的人能够被选为经营者。如果有人不满意创新者在企业中的地位,他就应该积极去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去在“干中学”,并努力做知识和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事情,而不是简单地去要求一部分企业所有权。这时也只有在这时,才会出现一个真正的激励性合约(incentivecontracts),在这个合约里才能保护人力资本投资,最大限度吸引非人力资本投资,从而才能带来“外部性”最小、企业价值最大的最优企业所有权安排。
下面让我们再来看看知识型企业的所有权安排上的状态随机依存情况。企业所有权状态依存是指在不同的经营状态下对应着不同的企业治理结构,也就是说,企业的控制权和收益分配权是随着企业效益的变化而变化的。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即当知识型企业处于“x≥w+r+π”时,既是创新者又是经营者的专家型企业家处于实际的支配地位,企业所有权的分配自然倾向于对企业做出贡献最大并能够承担企业经营风险最大的人。在非正常经营状态下,企业所有权的状态依存应按照风险承担度大小和未来能获得预期收益的高低反其道而行之。其分配的程序应是:首先获得保障的是债权人的利益。这是因为,债权人的收益在企业盈利时不是随着企业收益的增加而增加,而企业亏损时却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当企业连债权人的利益都不能保障时,企业可通过破产这一极端的方式来最大限度地补偿债权人的利益。其次是风险投资者或股东。在知识型企业合约里,虽然他们与创新者和经营者不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关系,作为风险投资者只是对自己的投资承担风险,而股东以其投资额对企业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但是其投资无论对投资的主体还是对投资的企业,应该说都是“风险资本”。再次是生产者和管理者。他们是作为知识型企业的人力资本所有者而存在,其所得的合同工资,既可以随企业收益的增加而增加,也可以随企业收益的减少而减少,他们主要承担他们投资于职业型的专用性资产带来的特殊适应性的风险。最后是创新者和经营者。与此相对应的利益状态是:若为W≤x<r+w状态,债权人处于支配地位;若为w+r<x<w+r+π状态,则风险投资者或股东处于支配地位;若为X<w状态,则生产者和管理者处于支配地位。
五、结语
本文只是想从知识作为内生变量对其它经济变量的影响的分析,构建一个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型企业作为一个更为特别的合约的分析框架,并通过这个分析框架逻辑地解释和预期企业制度结构演进的特征和方向。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张曙光教授首开历史之先河,虽然他在《企业理论创新及分析方法改造——兼评张维迎的<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一文研究这个问题的篇幅不多,但他对后现代企业制度的预期是有先见之明的。为方便起见,这里借用他所得出的结论来概括表达本文对该理论问题的认识是基本适当的。“在后现代式企业和企业制度中,由于管理者分享部分剩余(应为创新者和经营者分享剩余——笔者注),从而也就具有了企业所有者和财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表面来看,这与资本家出任管理者(企业作为初始的合约——笔者注)的情况没有什么差别,实际上,这里存在着一个反向的过程。不是委托人选择代理人,而是代理人变成委托人;不是委托权的初次分配,而是委托权的重新分配;不是资本雇佣劳动,而是劳动雇佣资本”(1995)。
主编: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