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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研究报告--行业发展概况

2017-05-21 11:23

保险行业研究报告--行业发展概况

 

(一) 中国保险业现状

据统计,2000年中国的保险业共实现保费收入1595.9亿元,同比增长14.5%。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598.4亿元,同比增长14.8%,赔付率51.1%;费用率11.7%,同比下降0.7个百分点;上缴营业税50亿元,同比增长5.7%;预计税前利润达19.5%。人身险保费收入997.5亿元,同比增长14.4%,提取各项准备金2802.8亿元;支付赔偿和给付金额221.5亿元,费用率5.9%,同比下降0.3个百分点;上缴营业税5.9亿元,同比增长23.5%。财产险保费收入与人身险保费收入之比为37.5:62.5。保险深度为1.8%,保险密度为127.7元。截止2000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达3373.9亿元。

以上数据可以看出,2000年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状况好于1999年,保费总收入增长高于1999年的3.33个百分点,(见下表):

 

保险公司名称

保费收入(亿元)

同比增长(%)

市场占有率(%)

性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465

5.01

29.137

国有独资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643.57

5.94

40.326

国有独资

中国再保险公司

140.44

17.65

 

国有独资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152.48

22.06

9.55

股份制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272.3

24.4

17.06

股份制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

15.06

42.6

0.94

股份制

美国友帮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12.185

20.29

0.76

独资

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1.3088

23.47

0.082

独资

美国友帮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

0.2337

 

0.0146

独资

美国美亚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

0.0895

 

0.0895

独资

香港民安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

1.3315

16.06

0.083

港资

中宏人寿保险公司

1.513

73

0.095

合资

 

2000年中国保险市场(部分)保费收入统计表:

2000年中国保险市场,保费总收入已突破1500亿元大关,市场总规模继续扩大。由上表可以看出,几年来外资公司并没有像当初刚刚进入中国市场时人们所担心的那样迅速占领中国市场,排挤中国国有保险公司,8年来引进的外资公司,仅占中国市场份额的1%,即使在上海,外资公司在数量上超过中资公司,但它们的保费收入只占上海保费总收入的10%。但尽管如此,外资公司仍然不惜亏损,竞相涌向中国市场,其原因不外乎以下两个原因:第一,保险服务贸易在发达国家对外贸易中的重要性日益显现,有些国家如英国等对外贸易顺差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保险产品服务的出口;第二,中国保险费收入平均年增长率高达29.6%,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年平均实际增长率的2倍多。预计未来5年,中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将以年均13%的速度增长,人均保费将达200元。中国无疑是个大市场。

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今年第三季度,保险业务在上半年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上,继续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据统计,1�9月份全国保费收入1493.23亿元,同比增长30.26%。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533.67亿元,同比增长14.03%;人身险保费收入959.56亿元,同比增长40.37%;支付赔款和给付399.73亿元,同比增加47.88亿元,增长13.61%;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支出为159.49亿元。新产品的销售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随着寿险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人身险业务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由二季度的64.18%,进一步上升为66.73%。其中,一至三季度投资连结类产品保费收入121.94亿元,同比增长938.67%;分红产品保费收入111.03亿元,同比增长2556.22%;传统寿险险种占新单保费收入的比例由二季度的52.57%下降为35%。同时,保险投资渠道逐步拓宽,不良资产明显下降。目前,各保险公司不良资产总计113.56亿元,比上一年减少6.22亿元,除此之外,通过三年来的大力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有所遏制,市场秩序开始好转;初步理清了保险公司改革的基本思路,国有保险公司体制改革正在稳步进行,股份制保险公司增资扩股、吸收外资参股和上市准备工作都取得较大进展。

(二) 中国保险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保险市场除了人才匮乏、经营水平普遍不高外,还存在以下问题:

保险市场发展不平衡。

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导致国内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不能得到妥善地处理,分保计划安排不当经常造成损失,同行业间信任不足,再保险行为不规范,外币保险业务过分地依赖国外再保险市场。

经营管理意识落后。具体表现在:重视保费规模,忽视经营效益;偏重业务发展,忽略资产质量;价格竞争逞强,服务竞争软弱;市场扩张意识超前,依法经营意识滞后。此外,还存在产品开发滞后、不适合中国文化习惯、适销对路性差、技术含量低、服务手段落后等等不足。

保险供给方的问题

险种单一,保险产品同构现象严重。目前,保险市场运行的许多险种针对性和适用性差,条款设计缺乏严密性,不能很好地满足投保人多方面的需要,甚至成为积压和滞销的淘汰产品。因此,许多保险公司的经营都集中在数量有限的一些险种上。例如:在寿险中,各大公司都在拼命争夺、抢占少儿险市场;在产险上,各公司的竞争也主要集中在财产、车辆、货物运输等少数几个大险种上。至于责任、信用、保证、医疗保险等,都处在亟待发展之中。此外,保险产品的同构现象也十分严重。据有关资料统计,中国各保险公司险种结构相似率达90%以上。这种状况导致了保险公司的“重复建设”、过度竞争,造成社会生产力和资源的浪费。

竞争加剧、违规经营现象相当严重。其主要表现如下:第一,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率、扩大承保责任,增加无赔款返还。第二,超规定比例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第三,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新险种。第四,虚假承保、逆向保险。有些基层保险机构为了完成保费任务,甚至通过承保、退保、再投保等虚假承保的办法增加保费和业务量。更为恶劣的是有的保险公司竟为出了保险事故的企业补办保险手续,补签保险合同。

内部管理混乱,会计核算,帐户管理有漏洞,内部控制薄弱。第一,重要单证管理和使用混乱。第二,帐户管理不严格。一些基层保险公司为便于操作,没有按规定在开户银行设立责任准备金存款户,造成保险资金不合理占用,保险财务收益减少,支付能力降低,形成潜在风险。第三,会计核算不真实。有的基层保险公司为完成偏高的任务指标,在会计核算中的未决赔款上做文章。有的为增加利润而增加应收保费,减少未决赔款;有的以贷揽保、发放好处费承保,做假保单搞假理赔。第四,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制度,对承保、理赔、资金运用等一些重要业务环节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很弱。第五,内部稽核监督力度不够。

资金运用方式单一,影响其支付能力。中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只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渠道狭窄,保值增值能力弱,同时又存在贬值的危险,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靠降低赔付率来实现利润,提高经营效益。

社会保障机构及有关部门入市混乱,持权代理、强制保险。如:政府指定劳动人事部门推出“社会养老保险”,民政部门推出“农民养老保险”,工会社团组织推出“工伤医疗保险”等。其次,一些部门持权代理保险展业比较普遍,如:交警大队代理“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计生办代理“母子安康险”,政府的劳动部门强制实行“养老保险”等。由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不平等,公众对之有抵触情绪,直接影响到保险企业的服务形象。

保险需求方的问题

公众风险意识较弱,投保意愿不高。

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第一,由于保险广告宣传不够深入,居民对保险并非“家喻户晓”。第二,保险公司开发设计新险种的能力不强,限制了有效需求的产生。第三,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保费、轻理赔的思想,偿付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不高,使得许多投保人对理赔服务产生抱怨,限制了消费者投保行为的产生。第四,在中国,由于传统文化和小农经济的影响,人们信奉“养儿防老”,重视家庭共济,影响了消费者,特别是农村消费者投保的积极性;同时,这也是农村寿险难以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保险公司潜在的支持危机,直接影响人们参加长期寿险的积极性。

不了解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许多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公民,就认为不需要再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从而降低了公众对商业保险需求。

保险代理方的问题

保险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第一,仍然有不少保险公司设置代理机构不向人民银行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第二,代理机构违规签发保单和越权批单的现象时有发生。第三,保险公司对代理机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没有制度可循,潜在隐患较大。第四,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用工制度、产权关系、法律关系等都很模糊。这些问题给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障碍。

保险代理人员素质不高,影响了保险业务的发展。如知识不足,责任心不强,推销保险时误导陈述、恶意招览,再加上某些人趁财务管理混乱之机,截留、挪用甚至贪污代收保险费、赔款等,形成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拓展业务带来了不利影响。

(三) 市场开放对中国保险业的影响

积极影响

第一,有利于中国保险业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市场的活力来源于竞争,但中国目前保险营业主体的状况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突出表现在:一方面保险市场主体数量少,在中国的28家保险公司中,中资占了13家。另一方面开发经营的险种少,目前国外经营的保险险种达几千种,而中国只有700多种。开放之后,将迫使中国民族保险业参与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从而驱使保险业走向重新构造、重新完善的道路。即在市场结构、组织参与、中介系统、经营管理以及宏观调控、微观执行等诸多方面不断地发展,逐步形成完善的市场体系。

第二,开放可促使民族保险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为谋求生存和发展而推陈出新,及时转换内部经营机制,按照市场需求和国际惯例组织经营,形成符合国际需求、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保险业的竞争机制,不断开拓国际保险市场。

第三,在保险市场对外开放过程中,外资保险机构在进行经营活动中自然会带来许多新的业务险种、营销体制和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以及优质的服务方式和超前的服务意识。

第四,开放可使大量的保险从业人员获得培训锻炼的机会,从而最终提高中国民族保险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各类保险人员之间的竞争和宣传,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向广大国民灌输保险知识和理念,从而培育、提高国民的保险意识,并达到促进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目的。

开放带来的挑战

第一,开放使中国保险市场逐渐形成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局面。民族保险企业和外资保险企业共同抢占中国保险市场和分割市场份额,可能导致民族保险企业的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流失,并因此造成市场份额的下降。为争取市场,许多竞争主体采取的办法之一就是降低保险费率。近年来,不少中资保险企业包括实力较弱的中资保险公司,纷纷采用这种竞争手段参与市场竞争,造成市场混乱。如此以往,不但不利于保险准备金的积累,影响偿付能力,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的破产,造成保险市场的混乱和不稳定,并最终影响中国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二,外资公司的进入,使中国保险市场上竞争主体不断增加,成分越来越复杂,给政府部门对保险业的监管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由于一个时期以来,中国对中外保险企业采取不同的政策,中外保险企业使用的保险条款也有较大的差异,从而在某种程度上使外资保险企业在中国市场上享有比中资保险企业更为优越的竞争和发展条件。这不但造成了对同一市场上竞争主体的管理难度,而且也可能导致外资保险公司趁虚而入,进而控制中国保险企业,垄断中国保险市场,影响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

第三,还来自国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挑战。目前,国内的消费者对银行的熟悉程度上大大高于保险公司。除此之外,国人长期形成的储蓄习惯也给银行带来了无可比拟的优势地位。

第四,对中国保险企业的人才队伍造成了严重的冲击。中国保险企业高素质经营管理人才匮乏与现代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需求很不适应。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缺乏高素质的保险精算和险种设计人员。二是缺乏有效规范的保险营销人员队伍。三是缺乏高素质的保险监管人员。监管力度严重不足,已成为制约中国保险市场有序发展运营的重要因素。

(四) 中国保险业应采取的对策

面对这样一个国际国内背景以及世界保险业未来的发展趋势,中国保险业要想获得进一步较大的发展,迫切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处理好外延式发展和内涵式发展的关系。

从目前来看,中国保险业基本上处于一种粗放经营的阶段,保险管理规定指出:“保险公司应根据保费收入增加额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这一规定无疑具有一种鼓励保险公司进行外延式扩张的作用。然而,保险公司的经营实践表明,公司接受新业务是要受到承保能力的限制的。其理由是:保费的实质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一种负债。保险人接受的保单越多,其负债越大。同时,发售新保单还意味着保险人要支付新的费用,这在短期内必然会减少公司的净资产。其次,如果短期内公司接受的业务太多,损失和费用又超过了净承保保费,公司就必须动用以前的盈利来偿还债务。这两种情况无疑将增大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可见,如果公司只着眼于所谓的眼前市场份额,不顾承保能力进行外延式发展,从长远来看,对公司和投保人来说都是有害的。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注重内涵式发展,也就是说,在其承保能力允许的范围内,注重业务的质量,保持保费规模的稳定增长,以便维持公司的稳定经营。保险监管机构在审批公司能否新增分支机构时,不能只将保费收入作为惟一的因素,而应当同时考虑虚保率、净资产比例等指标。

注重保险业的国际化经营。

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保险制度。从产品开发和合同制度等方面来说,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可保风险的条件经济上的可行性、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有大量的相似的保险标的、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损失是可以被确定和计量的、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

保险合同的特征。最大诚信、机会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和个人性。

建立与国际惯例相吻合的市场环境。与国际惯例相吻合的市场环境包括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基本评价指标、保险公司的评价机构、竞争原则、税收政策等。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应当是多元化的。不仅有股份制公司,也应当允许相互保险公司或其他适合中国经济发展状况和人们需要的组织形式的存在。

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基本指标应当包括企业财务状况、价格水准、合同条款、理赔实践、承保能力和服务等项内容。

保险公司的竞争也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即竞争主体的参与、竞争原则的公正、竞争过程的透明和竞争结果的有效。

税收政策通常是一国政府用来鼓励保险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国在运用税收政策来鼓励保险业,特别是个人寿险、年金保险的发展方面做得还不够,因此,政府应当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政策。

注重保险业的协调发展、规范发展与创新发展。

规范发展的含义是:中国的保险业必须在政府的监管下,依法、有序地发展。与此同时,中国还应尽快建立起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以便定期对保险公司作出评估,使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的时候能理性作出选择。

创新发展是指保险业的发展必须时刻关注公司组织机构的高效、产品的推陈出新,确立以消费者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的市场观,不断实现管理手段的现代化。保险业的创新发展是以保险企业为中心来进行的。

发展资本市场,实现保险投资的多元化。要解决寿险的强投资需求与弱资本市场的矛盾,满足寿险的强投资需求,必须发展、完善资本市场,实现投资的多元化。

政府调整对资本市场的政策。从总体上看,要重点发展包括寿险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目前,在中国作为资本市场之一的股票市场上,国有股、法人股和个人股同时并存,但不能同等进入流通。从投资主体看,主要是个人和自营证券经营机构。由于寿险基金具有上述积极作用,因此在中国发展包括寿险基金在内并占主要地位的机构投资者,以此带动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就显得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逐步扩大保险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业务范围,放开投资业务和允许其直接经营证券业。考虑到中国寿险公司经营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以及资本市场本身还不成熟因素,寿险投资业务范围的放宽应有计划地分步进行,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通过对风险的精确估算,做出对寿险基金各项投资业务比例的具体规定。

逐步向外国保险公司开放资本市场。

跟踪世界保险业银保业务融通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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