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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发展目标与产业政策

2017-05-15 11:39

汽车行业发展目标与产业政策



(一)发展总体目标

1.总量目标。

2005年,汽车产量为320万辆左右,其中轿车产量为110万辆左右,汽车工业增加值为1300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1%左右,汽车产品基本满足国内市场需求。汽车产品出口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8%左右。2005年摩托车产量约为1300万辆。摩托车出口占其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15--20%。

2.组织结构调整目标。

到2005年形成2--3家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初步建成与国际接轨的汽车销售与售后服务体系,其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70%,并有部分出口。培育5--10家初具国际竞争力的零部件大型企业集团,关键零部件前3家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70%,零部件出口产值占其总销售额的20%。形成3--4家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摩托车企业集团。

3.产品结构调整目标。

产品结构的调整方向是轿车占汽车总量的比重增加,载货汽车中重型车和专用车的比重增加。提高柴油载货车、轻型柴油客车的比重,中型车要全部实现柴油化。柴油轿车、柴油微型车生产开始起步,燃气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产量将适当增加。到2005年轿车产量占总产量的比重从2000年的29.2%提高到35%以上;柴油车占总产量的比重从2000年的29.7%提高到35%左右;代用燃料车达到总产量的2%以上。要提高汽车零部件产品系统配套、模块化供货能力,增加高技术、高附加值零部件产品和为轿车及国际汽车市场供货的比例。“十五”期间要停止生产化油器轿车和采用CFC--12工质空调的汽车,“十五”末期争取停止生产采用化油器的汽油车。

4.技术结构调整目标。

“十五”末期,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的产品性能、质量水平要达到或接近国外同类产品水平。

产品安全性能明显提高。新型大中型客车和重型载货汽车要装备防抱死装置(ABS),轿车防抱死装置、安全气囊装备率比目前有所提高,新型轿车和轻微型客车在执行正面碰撞技术规则的基础上,实施侧面碰撞的技术规则。

汽油机普及闭环电控燃油供给系统,安装三元催化转化器,推广稀薄燃烧、可变配气相位、缸内直喷等技术;柴油机推广增压中冷、柴油机共轨等技术,并加装氧化型催化转化器。新型轿车、轻微型车、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载货汽车应达到欧洲第二阶段排放控制水平,部分中高档轿车和高档大中型客车争取达到欧洲第三阶段排放控制水平。新型四轮农用车要逐步提高排放标准,配备多缸机的四轮农用车应达到欧洲第一阶段排放控制水平。2010年前后各种汽车产品的排放控制水平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

提高汽车燃油经济性,2005年力争使各种车型的百公里油耗平均降低10%,其中,轿车和轻型车降低5--10%,中重型汽车降低10--15%。提高代用燃料汽车所占的比例,优化中国汽车能源需求结构。

到“十五”末期,初步建成2--3个国家级整车开发中心,形成载货汽车以我为主、轿车以联合开发为主的产品开发能力,能够开发出具有一定竞争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经济型轿车等产品;初步建成6--8个国家级关键零部件开发中心,形成与整车同步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开发能力。初步建成3--5个国家级摩托车开发中心。

(二)重点任务与发展的重点领域

重点任务:

1.推进汽车行业的战略性重组,引导和推动强强联合,支持优强企业继续做大做强,优化资源配置,逐步形成汽车工业大集团格局和分层次的零部件配套体系,增强竞争能力。

2.加强产品开发能力建设,逐步提高自主开发能力,积极开发和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及新能源,推动技术进步,促进汽车产业和产品升级。

3.利用高新技术重点发展具有比较优势和发展潜力的关键汽车零部件产品,提高产品开发能力,增强竞争实力,实现与主机同步发展,参与国际分工。

4.建立和完善现代营销体系和采购网络,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服务。

5.突出比较优势,加强与国外企业的经济技术合作,培育中国汽车工业出口的拳头产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推动中国汽车产品出口迈上一个新台阶。

中国汽车领域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

国家计委和科技部日前共同发布了《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1年度)》,确定了当前应优先发展的十个产业的141个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其中汽车领域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如下:

汽车关键零部件

按照汽车工业发展规划,大力发展轿车、微型车和轻型车关键零部件的规模化生产技术,重点是轿车自动变速箱、高性能刹车材料、安全气囊、电喷系统、新型汽车空调系统、大型覆盖件和车身设计,小排量高性能汽油机、4-7升中重型车用柴油机、12升大功率重型车用柴油机及关键零部件。

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和洁净燃料汽车、混合动力汽车配套系统

高性能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汽车和摩托车尾气净化器整体设计与制造,逐步实现机动车尾气净化用高性能蜂窝载体、柴油车排放碳颗粒物和氮氧化物净化催化剂的规模化生产;加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甲(乙)醇单燃料发动机技术及相关尾气净化技术的开发与产业化,实现加气站的设计、设备制造和汽车改装部件制造的规模化;完善液化石油气-汽油、压缩天然气-柴油等双燃料发动机技术,选择有条件的汽车厂改建双燃料汽车整车装配生产线;在若干个城市建立洁净燃气汽车、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示范工程。

汽车电子产品

燃油喷射电控装置、节油环保型电子点火装置、制动防抱死系统(ABS)、气囊防护系统、卫星导航定位系统接收装置等。

智能运输系统(ITS)

交通地理信息系统,数字化城市综合交通管理系统,交通综合信息服务系统,高速公路控制、诱导、管理系统集成软件,交通规划与交通特性分析成套软件,物流管理系统;视频检测设备,路侧及广域通讯设备,车载信息终端设备,路上信息终端,道路自动收费设备,路边及路外停车设备与收费系统,新型交通信号控制机。

(三)产业政策

新时期中国汽车产业政策的调整方向

在WTO和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中国汽车产业政府管理体制和政策改革的目标应该是:适应全球化趋势和WTO通行规则的要求,在充分尊重市场竞争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通过政府管理职能及其实现方式的转换,重新定位政府、市场与企业在市场化过程中的角色;打破目前不合理的条块分割格局,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实现过程中,实施系统的、前瞻性的产业政策,以提高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参与国际分工与重组,以实现净出口为目标,在开放中寻求和实现大国比较竞争优势。在此过程中,政府的职能转换与战略调整是至关重要的。在管理职能及其实现方式上,政府应由过去惯用的以行政性审批为主要手段的行业职能管理,向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一般职能(如解决市场失效,保护产权和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等)和体制转型过程中政府特殊职能(如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培育市场、有选择地减持国有股等)过渡。在发展战略上应由以往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战略向民间主导型发展战略转换。在生产什么、为谁生产和如何生产问题上,由企业进行自主决策。政府的作用范围主要应对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补充和完善上,而不应削弱甚至替代市场竞争机制。

在今后一个时期,政府管理体制和政策的改革重点应放在两调整上,即战略性调整和适应性调整。

(一)战略性调整

1.放松行政性进入限制,取消项目审批制,加快推行型式认证制度。加快向项目备案制过渡,为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投资主体提供一个公平与便捷的市场准入机会。全面取消目录管理制,由目前的公告制向型式认证制度过渡。以汽车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认证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客观标准。

2.创造与维护一个统一、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竞争秩序。当前最重要的任务是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为所有企业提供一个公开与公平的竞争平台。特别是通过逐渐完善的资本市场来整合与优化产业组织结构。其次政府还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假冒整车、零部件和品牌的不法行为。

3.以企业为主体,推动产业重组,优化产业组织结构。在整车市场上,针对不同车型的市场结构,采取横向合并式重组与纵向分拆式重组相结合的战略。对于轻型载货车、轻型客车等应通过合并式重组促使市场结构向寡头型过渡;对于轿车等高成长性和高集中度的市场结构,应推动纵向分拆,打破目前"大而全"的格局。在零部件市场上,应改变目前受企业集团和地域限制的状态,使有条件的企业加快兼并重组、壮大实力而转变为全国性供货商,同时积极参与跨国重组,借助跨国公司的全球采购和销售网络成为全球性的供货商。在重组政策的选择上,可以从放松进入限制、引入境外企业、运用资本手段和结合企业改制等方面入手,推动汽车企业重组。必须指出的是,在产业重组过程中,政府应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决策,避免"拉郎配式"的行政性重组。

4.调整财税政策特别是消费政策。在产品和项目选择上要向经济型轿车和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微型车、农用车等倾斜,鼓励这些产品的生产与消费。可采取加速折旧、R&D资助及实施出口退税等优惠政策。加快调整汽车消费政策,改革税费结构,将部分税费征收由购销环节向使用过程转移;取消不合理税费和价格歧视,保证税费的统一透明;适时推进费改税(燃油税)改革;对普及型产品(如经济型轿车和农用车)实行低消费税,高档豪华车实行高消费税;在城市轿车行驶中,取消车型歧视;将地方政府公务用车纳入全国统一采购体系。

5.大力发展汽车贸易与服务业。尽管改变目前汽车生产与销售脱节的现状,允许企业销售融资;规范与发展二手车市场;发展汽车租赁市场,并以此来带动新车销售;统一汽车售后服务的基本标准;实施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

此外,政府还应加快投融资体制、财税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企业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制度,调整城市规划思路,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并有计划地实施产业调整援助政策,帮助产业界加快结构转型过程。

(二)适应性调整

1.调整贸易管制政策。在货物贸易领域,政府要根据WTO的协议中有关汽车及零部件的关税减让表和配额安排调整关税及非关税措施。过渡期内可保留配额和许可证限制措施,但要应符合透明度原则和非歧视原则。在汽车服务与贸易领域,政府应为外资进入汽车销售和融资领域提供市场准入机会,取消对外国供应商数量、服务贸易总额和资产总额限制以及进出口挂钩等方面的限制。

2.清理、调整与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增加透明度。需要清理和调整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外资企业法》、《外商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商合作经营企业法》、《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需要补充完善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汽车安全、环保、节能和质量技术标准等内容。调整与补充后的法律法规应充分体现公开透明的原则,为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法律环境,并以此防止滥用行政性干预手段。

3.调整投资政策。一是要解决"欠国民待遇"问题,即按照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要求(TRIMS条款),调整对外资的股权比例、当地成份和外汇平衡等政策要求,二是要解决"超国民待遇"问题,取消给予外资的各种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为内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入世后中国部分调整的汽车政策

1.引进技术必须考虑消化吸收,即有相应消化吸收投资制造项目,或在国内有等效替代的零部件配套,如果没有,不批准技术引进项目;

2.中外合资要考虑外汇平衡,至少在项目计算期内平衡,这就要求外商提供出口渠道或部分产品出口的承诺;

3.不得以SKD和全套CKD方式组装生产汽车;

4.合资项目内所确定的产品及同类产品,外方不得再向国内出口。

5.未经批准,不得用进口动力总成做产品鉴定和目录登录,没有目录不得生产和销售,实际上限制了企业随意用进口动力总成装车生产;

6.外商不得以独资或合资方式在中国关境内建立汽车、摩托车以及相应的零部件销售企业,经销国产和进口产品;

7.外商不得以独资的形式在中国关境内建立汽车、摩托车以及相应的零部件销售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

8.外商不得以独资或合资方式在中国关境内建立维修服务企业,经营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务;

9.外商不得以独资方式在中国建立客运和货运运输公司

10.外商不得以独资或合资方式在中国关境内开展汽车、摩托车生产和消费融资信贷工作,开展汽车摩托车租赁工作,开展汽车、摩托车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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