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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对电力行业的影响

2017-05-12 11:43

加入WTO对电力行业的影响



(一)入世后电力行业受到的总体影响

从2001年11月开始中国正式加入WTO,这对中国各行各业的发展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就电力行业而言,目前尚未见到承诺开放市场和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规定,因此电力行业受到的直接挑战较少。根据中国与周边国家电力开发布局之间的关系,将来进一步扩大与周边国家电力交换是可能和需要的,但也仅是一些局部地区。由于电力工业的特点,电力交换必须通过电网来实现,进行电力贸易和贸易规模一般都在事先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只有对双方都有效益时才能实行,在一定的电网条件下,电力交换的数量和交换方式还将受到电力系统运行的技术制约,不会引起严重的冲击。因此就电力贸易的市场竞争而言,加入WTO几乎不会对电力行业造成不利的影响或影响很小;而加入WTO后,由于中国其他行业受到影响而引起对电力需求增长的间接影响要比直接影响更突出。

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分析预测结果,中国加入WTO,从1998—2005年逐步实现各项承诺,2005年中国GDP将提高1,955亿元。GDP所获得的收益主要来源于根据比较优势而重新配置资源的效率提高。如果进一步考虑到由于贸易自由化所导致的生产效率提高,则从加入至2010年年均GDP增长率将比未加入WTO的情况提高近一个百分点。按照预测,中国未来的电力弹性系数为0.6- 0.8估算,电力需求的增长可提高0.6-0.8个百分点。各行业用电量增长则因加入 WTO而有不同的变化,农业、石化行业、冶金行业等用电增长将趋缓,而轻工、纺织行业、第三产业用电将加快增长,用电结构发生变化,将使负荷的峰谷差加大。

从长期看,尽管总体上中国加入WTO是利大于弊,但是入世仍给中国的电力企业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入世以后中国电力行业可能受到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力供应

根据中国入世后的国民待遇规则,外商投资企业将不再享有过去的优惠,这很可能挫伤外资进入中国电力行业的积极性。不过,由于外资在中国发电领域的数量有限,对电力供应的影响依然可以忽略。另外,中国“十五”和“十一五”期间陆续建设的“西电东送”项目,规模都较大,对电力行业的影响处于其他因素不可替代的主体地位。

2、电力需求

对电力需求产生的影响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外商投资有望增长,推动经济增长,经济的增长必将带动用电量的增长。同时一部分行业如纺织、轻工等,由于获得平等竞争而增加了出口,扩大了生产,相应增加了用电量。但另一方面,中国一些工业尤其是用电大户行业受到冲击,在短期内用电量增长可能放慢,从而影响到电力需求增长的速度,但目前还难以作出定量分析。综合分析,不同行业用电量的需求有增有减,需求的绝对量预计处于上升趋势中,加入WTO对电力供需平衡变化的影响不大。

3、原材料成本

入世后中国电站用进口矿物燃料的成本可能会有所下降,但幅度将十分有限,预计不会超过3%。

4、电力设备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上,在1998年之前,外商投资电力项目生产自用设备的进口以及境外贷款电力项目设备的进口就已经享受免税优惠待遇。所以一方面,现行免税产品几乎覆盖了电力工业除发供电生产企业日常维护以外所需进口设备的各个领域,另一方面,入世后,我国扩大开发的方针不但不会弱化,相反还会进一步强化。因此,在当前的形势下,关税税率的降低实际上对电力工业基建项目设备进口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发供电生产企业日常维护所需的进口设备,一般是不能享受免税待遇的。这部分电力设备的进口将因加入WTO降低关税而使相关电力企业直接受益,可以使得发供电生产企业进口设备减少设备款5.85%的税赋。电力企业进口设备量会有所增加。

总体分析,中国加入WTO对电力行业的影响是渐进的,短期不会有明显变化,而且影响的程度也十分有限,电力行业运行的基本格局不会被打破。

(二)对发电企业的影响��利大于弊

1、发电企业面临的机遇

由于发电厂的政策、资金、时间等的进入壁垒,决定了中国发电企业受入世影响较小。其所获机遇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发电效率,降低发电成本,增强竞争力;有利于加强和国外大的电力投资商和电力运营商的交流,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有利于和国外厂商合作,引进中国电力建设所急需的资金。有利于中国部分电力产品的出口;有利于中国电力企业向外拓展的国际化进程;刺激国内经济的发展,电力需求增加。

2、发电企业面临的挑战

入世对国内发电企业的冲击则表现在:国外电力企业进军国内市场,将对国内企业产生较大的挑战;由于加入WTO后会对中国其它行业如冶金、化工、汽车、有色金属等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因此对工业用电量会相应产生较大影响。

3、上市公司受到的影响

对于发电类上市公司,总体来看,利大于弊。入世后,它们可以引进更加先进的关键设备,降低发电成本,提高发电效率,并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不过,由于入世后,电力市场的垄断将会打破,发电市场的竞争将会加剧,电价也会出现一定的下调,对电力企业的整体盈利状况会有一定的影响,并直接导致两极分化,逐步淘汰机组规模小、发电效率低的小型电力企业,因此,拥有小机组的发电上市公司要么转型退出发电领域,要么及早进行技术改造,扩大装机规模(如粤电力、汕电力等),而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通过不断的兼并做大主业,将保持更加强劲的竞争力,前景较为看好,如国电电力、桂冠电力等。

(三)对于电力设备企业的影响��面临挑战

1、电力设备企业面临的挑战

中国的电力设备行业市场开放较早,世界上各大高压开关制造商早已进入中国,占领了国内一定的市场份额,所以,国内产品不会由于关税的降低而很快失去相对的价格优势。而且,加入WTO,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保护后,在合理的市场机制和价格机制下,国内价格将受到国际价格的竞争,迫使电力企业按比较利益原则,充分利用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的资源,促进中国电力行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和整体水平的提高。
具体来看,对输变电企业,中国自行生产的输配电设备由于其生产集中度低、规模小、成本高,加入WTO后在价格和质量等方面将受较大冲击;在发电设备领域,中国尚未掌握一些亚临界的发电机组的关键技术,大容量的火电、水电和核电以及新能源机组主要以进口国外机组为主;电力环保领域,国内产业也将受到较大的冲击,如在烟气脱硫方面,目前中国在30万千瓦以上的机组领域,技术尚不成熟。在30千万以下,尤其是20千瓦以下,也只有少数公司掌握了核心技术。

2、上市公司受到的影响

就电力设备行业上市公司而言,利弊现在很难说清,但有一点很明确,那就是只有掌握核心技术者,才能抢得市场先机,而缺乏竞争力的普通一次设备企业,将有可能很快被淘汰。由于中国的国家电力主管部门反复重申"十五"期间,输变电设备只能用国产化设备,因此短期内中国国产输变电上市公司还不会感到压力。但对于那些自身没有核心技术,一心只靠拷贝技术的企业来说,打击无疑是致命的。目前,一些有实力的上市公司如许继电器、特变电工、平高电气等,主动和一些国际电气跨国公司在管理、技术方面的广泛合作,就是为了尽快掌握关键技术,走上国际化的轨道,这些公司的前景,应该会相对较好。至于目前的几家电力环保类上市公司,由于电力脱硫的环保关键技术几乎都是从国外引进的,中国国内自主开发的关键技术较少,入世后将难免受到较大的冲击。不过由于电力行业特殊的垄断性,预计该项技术的市场主要将以中外合资为主。目前,凯迪电力、龙源环保、龙净环保、九龙电力等公司所运用的烟气脱硫技术主要都是引自国外,入世后他们将会加强合作,共同分享中国国内电力环保的蛋糕。

(四)与电力行业有关的相应条款

对WTO协议文本进行研究,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中,对电力工业存在潜在威胁的有服务贸易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虽然这些条款目前没有明确提出对电力工业的限制,但是一般性条款如加上具体承诺即成为限制性很强的条款。

1、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条款

中国政府在与美国等缔约国签订的双边协议中,在服务领域中条文如下:“中国同意在所有重要服务行业,在经过合理过渡期后,取消大部分外国股权限制,同意加入《基本通讯与金融服务协议》,以及不限制美国服务供应商加入目前的市场。中国将不限制所有服务行业的现有市场准入和活动。包括批发、在固定地点以外销售、零售、维修和运输等。中国将于三年内逐步取消大部分产品的分销服务限制。”通讯和金融都明文规定在该条款规定内,电力受不受该条款制约,这里没有规定。之所以对电力没有规定,是因为有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之二“安全例外(b)的规定((不得)阻止任何成员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其根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电力因为涉及到国家安全,因此没有统一的对外开放要求,目前世界上只有某些邻国的双边开放协议。本次WTO谈判,中国政府没有与任何国家签署关于电力开放的双边协议,但是就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精神看,是要求所有服务业开放。在电力改革中,世行、亚行及一些国外咨询机构也主张中国电力开放,中国政府内部对此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2、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对电力行业也有潜在的威胁。目前经济的全球化,最本质的是投资资本的全球化。 1986年6月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提议下,投资问题被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经过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谈判,最终达成了一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该协定规定,本协定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这也就是说,对与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或者任何其它投资措施,协定不予管制。这种以笼统措辞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谈判妥协的产物。发达国家为了吸引更多发展中国家参加本协定,只得放弃对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领域中的投资措施进行约束的企图;而发展中国家则放弃了“对贸易有直接而严重影响的投资措施”的提法。

电力投资因不属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故可不受该协议限制,如受该协议限制,将会涉及国家安全及电力安全。按照该协议,外国投资者将不被附加任何条件得到投资的国民待遇,这样关系着国家安全的电网投资要放开,水电、核电投资也要放开,火电投资更不在话下。如果不是发展中国家的抗争,该投资协议不限定在与货物贸易有关的范围,则将会对中国电力工业造成严重影响。但是,该协议还留了修改的余地,该协议注明:在该协议生效5年内,要进行检查,并视具体情况提出修改建议,同时,考虑该协议是否需要补充有关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方面的规定。这表明将来有可能就谈判制定外国直接投资领域的多边规则提出新建议。

总之,目前条款中没有的规定,根据发达国家制定该条款的初衷和发展趋势,在今后也许会有所规定,现在条款上没写的问题,在实际中也许就会出现。目前电力投资方面,中国政府是否要严格限制外国投资者在电网、水电、核电的投资,以及在火电方面是否也要加强限制,成为了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问题。目前,中外合资、外资进入电厂投资的已不少,中国对此缺乏明确的限制政策,这对于中国电力行业是极为不利的。电力的市场有限,失去以后很难赎回,英国、新西兰、美国的一些州将电厂、配电线路出售后,都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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