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19 11:52
(一) 养老保险与寿险业
1、养老保险基金改革方向
国务院体改办宏观经济体制司司长宋晓梧于2001年6月9日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社会保障制度与养老基金管理国际研讨会”上发表了演讲,在分析了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概况与近年来重点改革项目的主要进展情况之后,宋晓梧重点谈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问题。
逐步做实养老个人保险帐户
近两年,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再次引起了理论界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争论。一些人提出不如做空个人账户,就把它作为一种记账办法,一种权宜记录。多数人主张做实个人账户,为此应把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分开管理,防止不同账户间的相互透支,同时适当调整个人账户比例,并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减持国有股、开征某些固定税种等措施逐步补充个人账户基金。
从1997年全国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到4年时间,个人账户空账已经达到1900多亿元。养老保险当期收支缺口,1998年为100多亿元、1999年为200多亿元、2000的高达300多亿元。这个问题是养老基金改革必须要解决的。
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综合各方面的意见,2000年国务院已提出了坚持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对账户进行适当调整。一是缩小个人账户,从原来的11%降为8%,完全由职工个人缴纳;二是相应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从原来的相当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20%提高到30%;三是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一定时期内不允许进入股市,只能用于购买国债,并向参保者承诺以高于银行储蓄利率增值;四是明确个人账户要做实,把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分开管理,不再挪用当期职工缴纳的个人账户基金,并逐步补实以前被透支的基金。调整后的方案,2001年先在辽宁省试点,视情况将在全国推行。
成立专门的相互竞争的基金管理公司
目前还不允许个人账户基金市场化运作,但从长远考虑,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十分重要。宋晓梧建议成立专门的、相互竞争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营运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遵从审慎原则,起初可以购买国债为主,仅以少部分进行其它方式的尝试性营运,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和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经验的丰富,可以逐步放宽对投资比例和投资方向的限制;同时,要对基金管理公司应达到的投资回报率制订最低标准,以保证政策设计替代率的实现。基金会通过招投标选择基金管理人、保管人和投资人具体运作。宋晓梧认为,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应把个人账户基金交给于去年成立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监管,由理事会再选择若干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竞争性的市场运作。
在全国范围内提高实现统筹基金的统筹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改革必须要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宋晓梧认为,过去的管理层次过低,社会保障的共济性受到制约,分散风险的功能难以在较大范围内实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98年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当年年底取消市县统筹,建立起能够在全省范围内保证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的省级调剂金,并在省级范围内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支付制度;到2000年,各地区应基本实现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金。作为过渡,可以考虑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所辖各地、市经济发展和养老保险负担水平等因素,适当划分档次,在条件相近的地市实行同一缴费比例,经过逐步调整,实行省级统一的企业缴费比例。实际上,到目前为止,大多数省都没有真正实现省级统筹。考虑到试点方案已经提出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基金分开管理,下一步改革可以直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统筹基金的统筹,这将大大提高基本养老保险抵御风险的能力。
建立适用于所有城镇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辽宁的试点方案还没有解决这一问题。这方面,国际经验值得借鉴,如美国在1984年把过去分设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和私营企业雇员养老保险制度合并成统一的联邦养老保险制度:日本在1986年把过去分设的公务员、私营企业雇员和个体经营者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设计,建立了覆盖全体劳动者及其配偶的国民年金。中国国有企业职工远比美国、日本等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的职工多,同时国有企业职工,特别是企业管理人员同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相互流动较多,更有必要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设计覆盖城镇所有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和现在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大致相同,只是企业缴费改为用人单位缴费。同时,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的前提下,则应当分开设计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附加养老保险。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水平高低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本企业的经济效益,而机关、事业单位的附加养老保险则不会受到效益的影响,主要由财政供款,当然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保费。机关、事业单位的这种附加保险类似日本在国民年金之上建立的公务员共济组合年余,或美国的联邦政府机构以及州政府机构建立的适用于公务员的“私人年金”。
2、中国寿险业
(1) 中国寿险业的困境
中国寿险业尚处在初级阶段,但也遇到了公司资产收益率低、利差损严重等问题。从1996年以来,银行实行七次降息,使资金的收益率目前只能保证在每年2%�3%左右的水平,而许多保险公司前些年推出的保单回报率却高达10%左右。如1993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寿险的投资利息收入为16亿元,而当年的通货膨胀率为13.2%,造成实际回报率为-5.3%。1997年10月降息以前,国内寿险公司普遍以复利8%�9%为保单预定利率,降息后人民银行将预定利率调整到4%�6.5%,各寿险公司基本上均采用了6.5%的上限,相当于5年期单利7.4%和3年期单利7%。而1998年一期国债的发行利率仅为5年期单利7.86%,3年期单利7.11%。考虑到保险公司必须留出30%以上的资金存入银行活期账户以满足周转需要,而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仅为1.71%,这样保险资金的综合收益率最高只有6%,已经形成明显的利差倒挂,支出与收益的倒挂,中国金融业的最大难题并非只是银行呆账,而且还有寿险资金的利差倒挂。
(2) 解除困境与宏观环境再造
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的日益融合,是当今金融业发展的趋势,为保险业摆脱困境提供了必要的宏观环境,同时也为保险基金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有效运作提供了空间,为保险业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共发展,最终达到利益共享创造了条件。
寿险业介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一方面表现为寿险资金介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寿险资金介入货币市场,即寿险资金存入银行可以商谈利率,允许寿险公司与银行合作,使寿险资金进入消费信贷领域和房地产按揭业务,允许寿险资金投向有长期稳定回报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允许寿险资金涉足风险投资领域等;寿险资金介入资本市场,即允许寿险公司单独或者与基金管理公司合作组建独立的保险基金进入股市,或者支持寿险资金从目前间接进入股市转为直接进入股市。另一方面,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对保险市场有三大拉动作用。一是保险产品更趋向投资型;二是经营的业务范围发生变化;三是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由互助型向股份制转变。
保险产品的投资型转变
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上倍受关注的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和分红保险就是产品的转型。从目前这些转型产品运作的效果来看,投资人一方面普遍认为其投资运作成本偏高;另一方面对其未来投资收益表示担心。针对以上问题,首先,就寿险保单的性质而言,大部分属于到期给付性保单,因而具有现金价值,在设立投资账户的同时又可作为有价证券到银行进行保单质押贷款,在介入资本市场的同时,又介入货币市场,一方面可以增加保险资金的运作量;另一方面,可以达到降低在资本市场运作成本的目的,从而提高投资型险种的效益。其次,可附加证券保险,对其投资型保险的投资收益提供担保,进而从根本上解除投保人的忧虑,使寿险品种成功地从传统型向投资型转换。再次,保险人可采取现金资源次优使用方式,自愿地支付保单持有人红利,减少管理者控制之下的自由现金流量,从而减少管理者决策成本,即由于被保险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评估管理效益的监管和契约成本。此外,股份保险公司在控制管理决策成本上占有优势,股份保险公司的自由现金流量较相互保险公司维持在较低水平上,这预示着股份保险公司的管理决策成本较相互保险公司低。
保险公司经营范围日益广阔
国际范围而言,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的关系日趋紧密。从保险业与银行业的角度分析。表现为银行危机的急剧上升,广泛的银行和储蓄机构的经营失败,在政府干预下建立储蓄保险制度,作为一个较低成本的补偿体系,把商业保险公司纳入为储蓄机构进行破产后大量清偿危机的行列,以此来消化损失,保护中、小储户的切身利益,对银行来说最重要的始终是存款,用看得见的保护来提高存款人的信心。从保险业与证券业角度分析:证券业建立保险机制,为因证券商失败造成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护机制,证券保险的重大意义在于为被保险者提供了控制风险的手段,从而鼓励业务创新。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大众的利益是监管者实施证券监管的核心目的。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最终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保险业亦可在与资本市场协同发展中受益。就基金业而言,缺少足额的保险会削弱独立董事大力维护基金股东利益的积极性。证券保险目前还没有在中国发展起来,可能的原因在于:首先,保险公司不熟悉证券市场;其次,保险公司仍然停留在传统的保险业务上,缺乏机制或动力来开拓证券市场;再次,证券行业和保险行业的业务分割;最后,证券机构和证券监管者没有意识到对证券业务进行保险的好处。中国证券保险机制的建立需解决以上四个问题,其中重中之重是两个行业的监管者应当加强沟通与合作,构建沟通证券和保险的桥梁,推动证券市场保险机制的形成。
推动保险公司走向上市股权融资之路
股份制改造,企业上市也是保险业分享资本市场发展果实的一大契机。寿险公司可利用资本市场采取上市股权融资方式来扩充资本来源的渠道。就上市收益而言,第一,上市有利于转换经营机制,树立起以效率为中心的投资管理理念,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引入期权、期股等内部激励机制;第二,可以克服借贷资本的约束,改善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增强企业资本的流动性;第三,企业上市,对理性投资者来讲,在监控保险公司证券组合的边际成本超过其从监控中获取的边际收益的情况下,可通过上市股权发行公告对其信息的进一步公开披露,来降低其信息成本与监控成本,一方面,对寿险公司来讲,监督、监控力加强,有助于提高其经营效率,增加社会价值;另一方面,因信息不对称程度的降低,而引致投资者的介入并产生巨大的连带效应。第四,广告效应,塑造企业形象,得到投资者普遍认可。
此外,在现阶段中国企业上市特别是国有企业上市可以获得中国股份制改造制度创新阶段,这一创新收益最直观地表现为政府通过股票市场为国有企业提供的与银行的信贷分配没有区别的金融支持。目前,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争取上市,原因也在其中。但由于中国股市目前市场容量小,从资金供给角度来分析,象中国人寿这样的国企大盘股一旦上市,会给市场带来一定的冲击力,就当前而言,通过股份制改造,到海外市场申请上市是比较现实的举措。到海外上市可以改善公司与本土市场合作伙伴的关系,得到海外投资者的了解和认可;海外上市的决定也减少了公司为使资产多样化在不同风险市场上聚集资本的成本;海外上市,会使股票交易的流动性整体得到改善,本国市场风险明显减少。从国外金融类上市公司受投资者欢迎的程度来考察,保险类上市公司较银行类、证券类稳定性强,持有保险公司证券的风险低,相应资产质量高,最受投资者青睐。
(3) 解除困境与保险基金运作方式选择
中国的保险基金目前进入资本市场投资只能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股市。采用何种方式投资证券市场,其基本原则是实现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的统一,并考虑对保险公司的影响,这种影响来自保险资金入市以后,将提高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资产运作和经营管理方面的不确定性,对于每一种入市方式而言,其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和对保险公司的影响都是不尽相同的,通过对相关指标的模拟量化评价,对每一种入市方式进行权衡比较,评价结果表明:第一,参与新股配售和通过资金拆借入市是最优选择;第二,组建基金是次优选择;第三,保险资金通过二级市场投资和资产委托方式入市是较为不利的选择。
新股定向配售
保险基金参与新股配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提出股本在4亿元以上的上市公司可采取向一般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作为A股战略投资者的比率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每个配售对象的配售不得超过对外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5%。相比之下,B股的战略投资者一般持股比例较大,有的甚至可以超过发行普通股的50%以上,保险基金参与新股配售,其投资运作的安全性、收益性较高,以1998年为例,平均年收益率在15%左右,而且基本不受股市波动影响,当然,随着新股发行方式的改革和申购资金的不断增多,收益率也处于逐年下降的趋势。其流动性较直接投资二级市场低,保险公司可选择一些较好行业,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参与新股配售。
组建保险基金管理公司
保险资金由间接入市到直接入市,由保险公司设立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将募集到的保险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或参与发起设立开放式基金。目前此种入市方式,已得到证监会、保监会官方人士在公开场合的肯定,此方式的实施对于保险公司来讲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A. 必要性
a. 由保险公司自己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是国外的一种普遍做法。在国外,一家需要进行资金管理的机构,可以对其资金进行内部管理(即利用其内部的资金管理人),或者由一家或多家外部资金管理公司提供管理服务,也可以同时将内部和外部资金管理人结合使用。
b.管理公司的投资理念与投资风格是否符合投资人的需要是投资成功与否的至关重要的因素。截止1999年底,中国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0家,共发起22只投资基金,根据投资目的和风格不同,投资基金品种主要可分为成长型、平衡型和指数型。从目前投资基金在投资风格、投资收益以及投资成本等方面的表现来看,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性,如成长型基金投资的集中程度要远远高于指数基金;但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趋同性,如在投资方向和个股选择上,不同类型的基金基本上没有表现出太大的个性化特征,基金运作的投资理念与保险基金相比,在投资领域、风险控制、资金来源等各要素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之处。因此,保险公司有必要建立起符合保险基金投资理念与投资风格的基金管理公司。
c.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人控制”与“关联交易”问题使对基金投资者的侵害成为可能。目前,在中国保险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透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股市,由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其资产。中国基金所产生的收益大致可以分为两部分,其一是基金净值的增加,这实际上是委托人的收益;其二是管理公司、托管人收取的管理费、托管费;其三是置于相关内部人员控制之下的交易佣金。而目前有一个很直观的感受就是基金管理人的回报相当丰厚,基金净值的增长和管理人收益多寡的相关性不大。由此,可以说明,目前中国的基金运作,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对基金投资者利益侵害的行为。具体分析其原因表现在:首先,基金在分离管理和利益方面的功能,在某种程度上类似现代公司制度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运作机制,基金的管理人有着相当大的自主权,诚然,证券投资基金优越性的发挥离不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运作的自主权;但是,基金管理人是一个有着自身利益的机构,也即“经济人”,并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受益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基金的资产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控制,与股份制一样,我们在看到这种制度的优越性外,它也存在着问题,如与股份制一样,存在着“内部人控制”问题,对基金投资者就存在着侵害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其次,基金与其经理人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问题。在基金重仓持股与其经理人股东重仓持股相同的情况下,关联交易有其存在的可能性,从“经济人“自利”角度考虑,“道德风险”的假定分析,有其一定的理论根据。由此二方面可推知,基金经理人可能对投资者利益进行侵害,诸如,在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或基金资产的评估上作弊;基金收益向基金管理公司收益的转移;管理几个基金的同一工作人员利用一个(或一些)基金的资产为另一个(或一些)基金谋利;利用基金的资产通过隐蔽的甚或赤裸裸的方式谋取私利;改变基金的类型或者不按招募说明书承诺进行投资;分红上做不该做的文章;清盘(封闭式基金条件下)时的“贴水”兑现;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经理人“串谋”,没有严格履行基金契约的要求等等。目前只有在封闭式基金运作的情况下,投资者只有在二级市场上的炒作权而没有赎回权,使得对投资者侵害的行为成为市场行为。
由于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多是由证券公司发起,其独立性相对较差,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其发起人共同建仓的行为。基金管理公司被比喻为大券商的“资产管理二部”,“关联交易”和“内部人交易”会对基金持有人造成严重损害。以此为根据,为使保险基金运作收益最大化,免遭外部蚕蚀,保险公司设立保险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有一定的必要性。
B. 可行性
就保险公司是否具有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现实性与可行性而言,应该说是肯定的。首先,保险基金的庞大规模,据统计,1999年末,在中国境内营业的主要保险公司总资产可达2627亿元,如按目前的可入市比例,理论入市资金量可达183.3亿元。其次,可供借鉴的国外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成功运作经验;第三,开放式基金购买、赎回体制与保险公司庞大营销网络的协调;第四,近年来保险基金投资债券、基金为保险业培养了大批投资专业人才;第五;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已明确表示,待条件成熟,可研究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发动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更深入地参与中国基金业和证券市场的发展。
此外,有关保险基金运作方式的选择问题,保险基金来源于一定比例的保费收入,就现行管理体制而言,保险基金由基层公司上缴给各省级分公司,再由省级分公司上缴总公司。从一般意义上讲,保险基金由各省级公司上缴给总公司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时滞期,另外,各省级公司也留有一定比例的资金以备用,目前有部分省公司采取与银行协议存款的方式运用这笔资金,五年期利率在4%左右。以收益最大化为原则,这部分短期资金可投入国债市场,参与短期国债回购。国债回购交易是国债现货交易的衍生品种,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国债现货品种作抵押的短期融资融券行为。目前回购设计了3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六个品种。回购具有安全性高、不存在违约风险、足额抵押、集中交易、回购利率由市场决定、流动性强等特点,比较适合各省级公司短期保险基金的运营。据统计,目前机构大户参与国债回购,采用固定委托方式,即以融券方式把资金打入券商账户,委托券商运营,一年期收益率在8%左右,若采取不固定方式,即采取随时委托交易,交付券商佣金的方式,则收益率会更高,这样会不同程度地提高保险基金的运营效率,当然,收益的实现要依靠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良好的激励机制。
(二) 保险资金入市前景分析
在中国资本市场上,拥有庞大资金量的保险公司是仅次于银行的“揽资大户”。截止到2000年,国内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已经达到1595.9亿元,总资产也达到了3373.9亿元。但与这种“富有”极不相称的一个怪现象是,保险业的承保利润率却一直呈下降趋势,从1989年的10%到1995年的2%再到1997年的零。究其原因,资金运用渠道狭窄是最大的症结所在。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长期以来不是存银行,就是买国债。而近几年,央行连续降息,给保险企业造成的利差损失让许多公司叫苦不迭:面向保险公司的国债发行主要是以行政手段分配,发行的债券利率又低,又不能上市流通,近来好不容易盼来流动性好的长期国债,保险公司又遇到了券商和银行等机构的围追堵截,分到手的也就几杯羹。于是,几百亿资金放在银行做活期存款,这种经营策略成了中国保险公司多年来无奈的选择。
为了改变这种困状,在1999年10月国务院允许保险资金间接入市以后,保监会就开始不断调整保险公司资金入市的比例。1999年10月25日,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通过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已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在一级市场上配售新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证券市场。1999年12月10日,中国保监会明确公布了保险资金间接入市的具体措施。当时,保险公司可投入资金的最高比例被确定为总资产的5%。一年以后,这一比例被调高,不同的保险公司间接入市可投入资金的比例不同,最高的达到了总资产的15%。开展投资连结险的资金可以100%投向证券投资基金。今年年初,国内保险公司蜂拥而起,用于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一举达到了134亿元,比上年增加了113.8亿元,这些投资于证券基金的保险资金平均收益率已经达到了12%。
年初,人们对开放式基金的爆炒,让保险公司终于按捺不住,动了筹备保险定向募集基金再搏股市的念头。而且,入世后,中国的保险市场将逐步融入国际市场,中国的保险业也将与外国的保险企业在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开展竞争。国际上成熟的保险市场都是靠承保和投资两个轮子走路,且承保利润这一块越来越少,甚至是负数,公司赢利主要依靠投资收益。国外大保险公司在进行传统保险业务的同时,一般都管理着庞大的金融资产,比如安盛集团,1998年它管理的总资产就达到了6550亿美元,自己既是保险公司,也是资产管理公司。但中国保险业这一次寻求开放的渴望,却没有得到监管层的大力支持。中国人寿筹备数月之久的保险定向募集基金迟迟没有出台,受到了《保险法》中第104条的规定的约束。按照这条“根本大法”,保险公司的资金在没有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不能够投资证券市场。1999年10月25日,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通过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已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在一级市场上配售新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证券市场。很显然,保险定向募集基金的组建并不是保险资金间接入市的形式之一,更接近于直接入市。要推保险定向募集基金,就得先行修改《保险法》。很明显,经过权衡之后的管理层不再寻求在此突破。
保险定向募集基金有诸多好处:可以扩大基金管理公司所管资金的规模,推动证券市场的进一步扩容,并培育一批成熟的机构投资者,有利于促进国内资本市场的成熟度和新品种的增加。而且入市的保险资金以寿险资金为主,具备长期性、稳定性、开放性、规模性的特点。因而还可以为资本市场提供大量长期的资本流入,推动资本市场规模增长与结构的改善。同时,对中小投资者而言,保险资金入市意味着将有更多的机构投资者和自己“站在同一个战壕里”,可使股市的流入资金得到保证,并进一步地使市场进行平稳发展。如果保险资金入市能使股票市场的现状明显改善的话,无论对中小投资者还是市场各方,无疑都是重大利好。
但是,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中国保险业整体偿付能力不足,加上寿险产品大都采取固定利率,在业务高速增长时期销售的大量高预定利率保单在连续7次调低利率的情况下形成较大利差损失,尤其是中国人寿,占到国内寿险份额的40%,利差损失也大量集中在其身上。同时,国内保险公司资本充足水平与国际行业标准也有较大差距。这样,质量不高的资产进入资本市场,对资本市场的利弊尚难定论,甚至可能将潜在的风险带到股市上来。
此外,保险定向募集基金带有开放式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特点:几家甚至一家保险公司将资金交给特定的基金管理公司运作,基金管理人只对参与投资的保险公司负责,并不承担向市场披露信息的义务,也不需要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净值和自己的投资组合,而国内对这两种投资工具在运作和监管上都不成熟。再加上目前中国股市是投机型的市场,风险性很大,一旦央行利率提高,股市下跌,保险公司投资收益也会随之下降。目前,基金管理公司看到保险公司在增值上的迫切要求,便一味承诺高回报率,但这种高回报率必然伴随着高风险,这与保险资金“安全第一”的要求很不相符,因为,一旦发生意外,保险基金损失将不可估算。
加大保险基金入市应成必然:从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来看,保险基金是推动股市长期走牛的主力军。以美国为例,在90年代以前,美国保险资金投资股市不到保费的10%,即相当于中国目前的水平,其间,股市指数上升缓慢,从5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期,年均增长只2%左右。90年代后,随着一系列投资型保险品种的推出,美国保险公司的保费大幅度增长,保费入市比例亦大幅度增加。到1997年,美国保险公司的保费投资于股市的比例增加到23.2%,保险资金占了股市市值的25%,从而使美国股市维持了10年大牛市。在中国,自从1999年10月27日,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股票市场之后,保险资金对证券市场的供给量很快超过了中国证券市场筹资额的8%。有专家预测,中国GDP在今后20年仍将保持平均7%的增长率,如果保险需求弹性还大于1,则保费收入的增长率仍能保持和超过GDP的增长率。
当然,现阶段禁止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和只允许低比率的保险资金入市是为了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已经加入WTO,证券市场也正逐步走向规范化、市场化和国际化,保险资金直接入市也将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开放式基金已经推出,保险业进入证券市场,华安,南方,华夏三家开放式基金已经正式面世。开放式基金较之封闭式基金,更容易实现资产管理的规模经济,满足机构投资者大规模投资的需求。在交易价格计算标准上比封闭式基金更合理,更贴近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激励机制上,开放式基金能够满足投资者随时申购和赎回的特性,促使基金管理人最大限度地管理好基金,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因此,开放式基金在一定程度上比封闭式基金有更多优越性,更适合保险资金投资需要。
然而,开放式基金要成功,关键要素之一就是选择长期、稳定且有充足后续资金的机构投资者作为基金的“忠诚持有人”。这样,开放式基金的赎回压力才能控制在一定的比例内。总量几百亿元、投资目标为在低风险基础上追求稳定、长期、适度投资回报的保险资金自然是最佳的客户。
2001年4月份,华夏基金管理公司曾经就开放式基金的有关问题对国内13家保险公司进行了一次调查。结果显示,这13家保险公司均认为,他们较少或很少会有突发性大额资金的需求,即使有,也多在5000万元以下。他们表示,只有在对基金表现不满或有突发性的资金需求时,才会要求赎回。受调查公司中分别有7家和6家表示,会有3亿元以上资金可用于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投资和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投资。而对长期投资年均收益率和短期投资年均收益率,多数公司期望在投资基金后能够分别上升到10%以上和6%至10%之间。
所以,对于开放式基金,要谨慎投资,要视其契约的规定、管理的办法以及运行一段时间以后操作风格的稳定性,对投资人的诚信程度和业绩而定。
(三)保险法规、保险信用
保险法规
随着中国加入WTO,保监会作为主管商业保险的政府机构,正出台各种应对措施。其中,首先将建立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清理与WTO基本原则和对外承诺不相符的法律和规章,对一些现有法规条文进行修改和补充;把修改《保险法》纳入议事日程;制定与《保险法》相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如《保险投资管理条例》、《再保险管理规定》等,为保险公司依法经营、保险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创造条件。业内人士分析指出,以《保险投资管理条例》为例,新法规的出台无疑将在开拓投资渠道、提升保险资金运营理念等方面推出新举措,为久盼“突破”的国内保险公司插上翅膀。监管部门承认,目前中资保险公司从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竞争能力等方面,同发达国家公司有不小的差距。因此,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监管者将积极推动其体制改革,通过参股、合资和规范上市等多种形式,理顺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内部激励与制约机制;对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鼓励他们吸收外资、民营和上市公司参股,以增加资本和偿付能力,强化治理结构,促进机制转换。监管者显然重视证券市场的作用,他们一再强调,鼓励保险公司规范上市;此外,还将放宽对国内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机构审批,促使其加快建立业务网点,以增加市场份额;对区域性保险公司,他们以往受到的经营地域的限制即将被取消,符合条件的公司有望被允许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
中国将公布一批保险监管法规:近期中国将出台《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违法违规处罚条例》等监管法规。中国保监会正在加紧健全保险监管法规体系,做好修改《保险法》的论证和准备工作。
外资的加快进入,在壮大中国保险市场的同时,也将促进国内相关的政策、法规及监管的日益完善。要继续健全监管制度,要建立保险监管责任制,健全保险监管法规体系,完善监管指标体系和风险预警系统,对所有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的偿付能力监管,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外部审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此外,随着保险公司自律能力增强和市场秩序好转,中国保险监管将由目前的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逐步向国际上通行的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监管过渡。确保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保监会为此制定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通过监测这套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进行跟踪和分析,依据审慎监管原则,作出是否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同时,也可指导和督促保险公司适时监测自身经营管理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保证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水平。据悉,保监会已在今年让各保险公司试运行,以检验各项指标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在试运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风险评价和预警系统,建立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指标体系。
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几项重要指标的监管,是防止经营失败的重要保障。尤其是对责任准备金、偿付能力的指数、基础利益(“三利源”的综合指标),有必要根据国际通行的惯例或者参照欧美、日本的方法,加以改良。尤其是加入WTO以后,更有必要从同国际接轨的角度来考虑其法律条文化。比较重要的是制度的规范化、规则的公开化、规定的详细化。早期警戒中如果发现问题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通过整顿或接管来消除隐患。而对整顿、接管等措施也必须详细的规定,使之“条文化”。对经营失败以后的处理应该采取三种措施:第一、合并或被收购(M&A)。对已经陷入经营失败的保险公司,一般不应立即采取进入由法院宣告破产,进入破产程序的方法。首先是找到愿意收购经营失败保险公司的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或完全收购。将该公司的所有保险业务转移到收购公司的名下,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第二、企业重组。第三、破产程序。保险业不同于普通行业,是金融服务性行业,是与国计民生有着密切关系的行业,在破产程序的执行过程中,应该有别于普通企业的保护侧重面,这里最大的保护对象就是投保方(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金受益人)。如何保护好投保方的利益,在破产过程中是最大的难关,需要法律给予重点保护。因此,有关保险公司破产的具体程序和措施,应该在保险业法中加以详细的规定。为了保护投保方的利益,在实施破产程序的过程中,比较值得人们重视的是,被宣告破产公司所经营的保险业务的处置问题,应该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安全地将其转让给“接收盘”(愿意接受该业务的保险公司或其他团体)的方面去。在接收的时候,能不能单方面修改保险合同中的内容,比如,降低保险商品中的预定利率等,这些是我们目前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经营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已经十分之必要。例如,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的资产运用的状况,投资渠道,每一投资渠道所运用的实际成绩,以及保险公司的资产运用情况、收支情况、负债情况、三利源(利差,费差,死差)分别的损益情况,保险金的支付能力等都应该公示。应该建立年度公示保险经营信息制度。可以由全国性的保险行业公会或保险协会为信息收集中心,出面组织所有的保险公司参加,而保险监管部门作为监管者参与。凡是参加者负有准确提供信息的责任,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向社会公开各家保险公司的经营信息,以提高透明度。制度本身应该在保险业法中规定,实现法律条文化。建立以月为单位的保险经营信息发布制度。主要是保险公司在每月将重要的经营信息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的同时,也负有将保险公司每月经营的信息向外界发布的责任。发布的渠道可以通过行业的专门的杂志或报刊,或金融界的媒体来实现,主要的内容可以比年度发表的时候略微简单一些,但是至少要包含以下的内容。如,新合同的保费收入(分险种),全部保有合同的保险金额(分险种),保险金支付状况(分险种)。
保险公司信用等级
委托权威、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是保险公司主动接受社会和市场监督,并根据评级结果发现、监控自身经营风险的通行做法。保险公司评级活动涉及保险公司外部运营环境、组织架构、战略与管理、市场地位、业务经营、财务状况、资金运用管理、风险控制、偿付能力等方面。
据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实力等级的设置采用三等十级制。一等(即投资级)包括四个信用级别,即AAA级、AA级、A级、BBB级。二等(即投机级)包括四个信用级别,即BB级、B级、CCC级、CC级。三等包括C和D两个信用级别。在信用级别中,AAA代表最高信用等级,具有极强的偿付保单和合约的能力,违约风险最低,及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的程度最低。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是全球评级机构之一的惠誉(Fitch)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与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国际金融公司、中华工商时报社实业发展总公司合资设立的,是中国第一家也是惟一一家中外合资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在全国拥有20余家分支机构,其信用评级业务量稳居全国第一。
如经其评级,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获得“AAA”级信用等级证书,这是国内目前第一家获得“AAA”级信用等级的金融企业。
(四)外资进入中国保险市场
以前,外资寿险公司进军中国主要还是通过申请牌照,建立合资公司的模式。最新获得筹建中外合资寿险公司的是英国商联保险、法国国家保险和总部在荷兰的AEGON集团等3家。如果从成立已五周年的中宏人寿保险计,目前已开业及明确获准成立的合资寿险公司已有12家。除了业已投入营运的7家公司外,荷兰保险和意大利忠利保险已于去年获得了筹建中外合资寿险公司的许可。
外资保险公司的这种进入模式是目前的主流模式,但其寻求中方合作伙伴的过程并不十分简单。而外资保险公司领取合资牌照后,能否找到合适的合作伙伴是未来合资公司能否获得成功的关键。据业内人士介绍,整个过程前后耗时一年时间的并不稀奇。同时,合资公司成立后的磨合也不是一件轻松的事。
所以,寻求新的进入模式成为众多外资保险公司的重中之重。以富通集团为例,通过购入24.9%太平人寿保险公司股权进入中国保险市场,此次的入股模式为外资保险机构登陆中国市场又新添了一个典型案例,也为中外金融机构在保险市场的加速对接添加了催化剂。比利时富通这一“买票进场”的方式与去年新华人寿和泰康人寿海外募股的模式有几分相类似,但又不尽相同。新华人寿和泰康人寿通过增资扩股,吸引了外资股东。其中,新华人寿在2000年8月率先完成了向苏黎世保险、国际金融公司等外资机构的募股工作;而泰康人寿则于2000年11月全面完成了对瑞士丰泰人寿保险、新加坡政府直接投资有限公司的外资募股工作。两家公司外资入股的比例分别为总股本的24.9%和25%;外资进入的特点是:一方面,外方的进入是通过中国内地保险公司的增资扩股实现的;另一方面,外方每个公司的股权仍较为分散。此次,尽管富通集团在外方控股比例上与上述两家公司基本相当,但由于是一家拥有,富通在股权收益和经营决策的参与上就有了更大的发言权。此外,未来在中国加入WTO后,富通还可以有选择地将控股比例提高至49%。这实际上就上升为一家典型的中外合资寿险公司。根据所签署的协议,中国国际和中保所出售的股份数将各占24.9%的一半,即12.45%。在中国加入WTO后,富通将可选择增持太平人寿的股份至49%,但该交易还必须得到中国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批准。
目前外资涉足中国内地寿险市场的模式:
获准进入的外资公司 |
中方合作对象 |
中外合资寿险公司模式 |
中宏保险 |
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 |
中国对外经贸信托投资公司 |
太平洋安泰 |
美国安泰人寿保险公司 |
太平洋保险 |
安联大众 |
德国安联集团 |
大众保险 |
金盛人寿 |
法国安盛集团 |
五矿集团 |
中保康联 |
澳大利亚联邦银行集团 |
中国人寿保险 |
信诚人寿 |
英国保诚集团 |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恒康天安 |
美国恒康人寿保险公司 |
天安保险 |
外资多家入股模式:
苏黎世保险.国际金融公司(IFC).日本明治生命保险等等 新华人寿
瑞士丰泰人寿保险.新加坡政府直接投资公司.日本软库银行等 泰康人寿
外资一家入股模式:
比利时富通集团 太平人寿(即将复业)
此外,中国授权美国国际保险与再保险公司圣保罗集团在北京设立代表处。此次获得批准设立的是该集团主要保险承保公司圣保罗火灾与海事保险公司的代表处。2001年10月18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统保协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为松下电器在华的32家企业提供包括咨询、承保、防灾防损、理赔等全方位的保险服务。日前,当今全球最大的公司会员制保险组织���美国保险会计与系统学会(Insurance Accounting and System Association,简称IASA)已决定落户中国,建立该学会的中国分会。IASA成立于1928年4月14日,是全球保险业财务会计、信息系统、精算统计等领域的权威性机构。目前,IASA已拥有超过1700家公司会员,业务涵盖了保险业及其相关的所有领域,包括证券、相互基金、合伙基金、蓝十字/蓝新月保护组织、健康照护组织和互惠公司等。“历史悠久、非盈利性和志愿性、分会与会员众多”成为该组织的显著特点。IASA的会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保险公司会员,称为常规会员,几乎囊括了全球所有大型的保险和再保险企业;一类是与保险业相关联公司会员,称为关联会员,主要行业有统计、精算、管理咨询、公共会计、再保险经纪、银行以及相关协会组织。IASA的会员公司大部分分布在美国和加拿大。中国保险业与IASA的第一次接触始于1998年9月,当时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正式加入IASA,成为该组织在中国内地的第一家会员公司。2000年下半年,又有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公司和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相继加入IASA。
八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在华筹建营业性机构:2001年9月25日,共有8家外资保险公司从中国保监会领到了在华筹建营业性机构的通知。获得许可的8家公司中,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各占4家,其中德国安联保险集团、德国格宁保险公司、瑞士苏黎世保险公司获准筹建从事财产保险的分公司,美国全美人寿保险公司、英国商联保险公司、法国国家人寿保险公司获准筹建合资寿险公司;已在上海营业的中法合资金盛人寿保险公司和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分别获准筹建一家分(支)公司,严格地说,这两家公司应算是获准在华“扩展经营”。
在这次8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进入中国市场前,中国已有19家外资保险公司共27个经营机构,3家外资公司在筹建之中,另有100多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建立了200余个代表处。 洋保险的中国之路
上世纪80年代,外国保险公司获准在中国设立代表处。1980年10月,美国国际集团(AIG)在上海设立代表处。
1992年9月,美国国际集团属下友邦保险公司获准在上海设立分公司,首开1949年以后外国保险企业在中国开业先河。
1994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
1995年开始,中国批准广州市为向外资保险机构开放城市。同年,美国国际集团在广州设立寿险和财险分公司。
1996年11月,第一家中外合资人寿保险公司���中宏人寿在上海安家。此后,太平洋安泰、安联大众等中外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相继建立。
1999年4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时批准4家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其中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美国恒康相互人寿保险公司、英国保诚集团公司、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寿险公司。
2000年7月,意大利忠利保险和荷兰保险公司获得在华营业执照。同年,中保康联、信诚人寿、恒康天安等人寿保险公司正式营业。
2001年9月,8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在中国开展或扩大业务:德国格宁保险公司、德国安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