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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研究报告--加入WTO与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

2017-05-22 11:22

保险行业研究报告--加入WTO与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



(一) 中国保险市场基本开放步骤

目前,除了刚获准在中国开展或扩大业务的8家外资保险公司外,中国有19家外资保险公司共27个经营机构,3家外资公司在筹建之中,另有100多家外资公司在中国建立了200余个代表处,多家公司继续在择机进入中国市场。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步骤将承诺以下事项:

准入原则:中国将按照审慎原则、而非经济需求测试指标进行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审批;外资寿险公司则只能以合资公司的形式来中国设立营业性机构,且外资股比不得超过50%。

地域限制:中国加入WTO时,除现已开放的上海、广州外,增加开放3个城市;加入2年后,再增加开放10个城市;加入后3年,无地域限制。随着地域的开放,经批准,外资保险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业务范围:对于外资寿险公司来说,中国入世时,可以对中外客户提供个人寿险业务服务,入世后3年内,则可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业务服务。中国还在开放程序、透明度、中方合资伙伴资格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承诺。

(二) 加入WTO的影响与对策

根据中美、中欧双边协议,中国加入WTO后5年内,在谨慎原则下,保险市场将在地域、业务范围、合资股权等方面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

中国保险业面临的挑战

市场竞争因素

加入WTO后,中国保险公司在经营机制、服务意识、保险产品多样化、保险技术创新、保险人才等方面都存在变革的压力。当前,保险费率等传统因素已不是市场竞争的主要着眼点,而开发保险新产品的能力、服务水准、风险评估、索赔咨询、人力资源等非价格因素才对竞争的胜负起决定作用,而这正是中国保险业的薄弱环节。

市场监管方式

目前,中国采取“严格监管”方式,对费率和偿付能力进行双重监管。在这种监管方式下,所有的保险活动都受到面监管,包括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对保险产品的质量(条款)和价格(费率)的管理以及对保险资金运用和偿付能力的监督等。加入WTO后,大量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而他们习惯于“松散监管”方式�该方式以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为中心,详尽规定财政资金控制的手段,具备完善的会计规范评估原则和会计报告制度�因此,中国的保险监管制度面临全面改革的挑战。

保险资金面临“逆流”挑战

保险业的重要特征是,它建立在“大数法则”这一数理基础之上,其实际结果相当于一个特殊的融资渠道。因此,外国保险公司可以以吸收保费的形式聚集资金,然后以投资收益转移等手段从中国资本市场上抽走。这对于经济发展急需资金的中国来说是一股“逆流”。

中国保险业面临的机会

首先,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可以“走出去”,充分利用WTO国际规则和多边协调机制,在国际保险市场获得平等竞争的机会。

要真正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就必须在引进外资保险机构及其经营技术的同时,向海外投资,建立海外保险机构。这样就可以获得在国内得不到的保险资源和先进的保险经营技术,这种资源和技术的价格相对便宜,供应数量相对稳定。更重要的是,只有保险公司进入对方市场,才能切实了解其种种限制,才能真正利用对等原则,维护自身利益。

近年来,中国加快建立海外保险机构,确实遇到过种种限制;中国加入WTO后,就不会存在这些限制。

其次,加入WTO后,依照国际惯例,可以为中国保险业的改革设定框架。各国的保险制度存在着差异,各有特点。但作为对付风险的基本的制度安排,也有许多共同的方面,这些共性成为国际合作的基础。

中国保险制度存在很多缺陷。

业务运作不符合国际惯例。例如,保险主要条款中没有“不可争议条款”这一被国际保险业证明为极重要的内容;“近因原则”这一被国际保险业普遍运用的原则,在中国缺乏适用的法律依据,更没有实践。

缺少完善的保险中介体系。保险中介体系,包括代理人、经纪人和公估人,作用十分重要,而中国的保险中介,队伍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差,管理法规落后,缺乏独立和权威性。

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单一。

所以应通过加入WTO加速变革,尽快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制度。利用特殊条款 提升自身实力

在保险市场开放方面,《全球金融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发展中国家有以下特殊条款:

针对自身特殊需要,确定保险业的国内政策目标;

鼓励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保险服务竞争,发达国家和WTO有义务帮助不发达国家提高业务水平和竞争能力,并优先提供信息;

允许发展中国家对保险行业提供补贴;

在市场准入方面,允许发展中国家适度开放保险市场,逐步实现保险服务自由化。

因此,面对冲击和压力,中国保险业要充分利用特殊款最大限度保护自己。

加速培养一批保险经营技术先进、管理经验丰富、经济效益优良的民族保险“航空母舰”

妥善安排东西部保险市场开放的时间顺序

选择以参股或合资方式引进外国保险公司

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外国公司在分享中国市场的同时,把保险技术和管理方法“转移”给中方投资者。

解决好保险资金投向

目前,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有: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要发展,应实现保险投资的多元化:第一,调整政策,重点发展包括寿险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第二,允许寿险公司直接经营证券业,放宽其投资业务范围;第三,允许国内保险公司选择海外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进行投资。

改革费率体制,减轻税赋

培育保险中介市场

保险中介市场是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应对加入WTO的挑战,2000年批准成立8家保险经纪公司,33家保险专业代理公司,3家保险公估公司。但这只是数量上的增加,业务上的成熟和规范,需要业界的自律和保监当局的有效监管。

(三) 入世后中国保险业分析

中国加入WTO和开放保险市场对中国保险业未来的发展影响极为深远。加入WTO后的5年内,中国保险业将在地域、业务范围、合资股权等方面向外资保险公司全面开放。中国保险业将进行一系列改革。

首先,扩充中资公司保险资本准备金。鼓励股份制保险公司增资扩股和上市融资;对几家大型国有保险公司要采取措施扩充资本金。

其次,改革税制。现行的保险营业税率为8%,高于其它金融电信服务业3个百分点。所得税方面,外资保险公司现行税率为15%,中资公司为33%。这样的税率显然不利于民族保险公司的发展。

第三,开辟保险资金运作渠道。一是允许保险资金进入证券一级市场,二是允许保险资金投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工程风险小、收益稳定的领域。

同时,还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市场运行模式。中国保险资源丰富,可利用WTO关于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和后发优势,建立相对先进的、比较完整的保险市场体系,实现民族保险业的振兴和繁荣。

此外,要有针对地修改保险法律法规,完善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

1.研究适当的发展战略,控制外资公司在过渡期内的市场份额,力争在5年内把外资公司的市场份额控制在5%,10年内控制在10%。

2.修改保险法规,规范外资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取消外资公司在税收、投资、业务等方面优惠待遇,为中资保险公司主导市场秩序创造条件。

3.采用国际通行的寿险、非寿险分类,重新进行保险分类,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险应属于非寿险,为统一中、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标准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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